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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中华人民共和国《网友见面管理条例》

发表于 2005-4-30 09:36:00|广西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总则   第1条:鉴于近年来网友见面出现的意外情况激增,为保证社会安定和百姓身心健康,特制定本条例。   第2条:本条例适用于5-85岁,有网络知识的所有公民。      第一章:见面前   第3条:见网友前,需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到所在地居委会备案,有心脏病、高血压者禁止参加此类活动。   第4条:见网友前,需参加《全国长相四、六级等级考试》,持证见面,如没有取得该项资格证书,禁止参加此类活动。   第5条:被《中国网络协会》列入黑名单的“AAA+”级的“恐龙”和“青蛙”,需由国家二级以上美容院整形,然后报当地居委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参加此类活动。      第二章:见面   第6条:逃跑时速不得超过5英里/小时,否则,参考《交通治安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7条:见面需自备方便袋,如随地呕吐,参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8条:不得使用对方听得懂的语种,对对方长相进行任何贬义的评论。   第9条:不得使用任何武器(如板砖、烟雾弹)达到分手目的。      第三章:见面后   第10条:要保护对方的隐私,不得把见面时的照片发到与网络约会无关的电视节目、报刊或杂志上(如《动物世界》、《侏罗纪历史研究》、《青蛙养殖》、《飞碟探索》等)   第11条:逃离网友后,不得召开庆祝会、压惊宴等聚会。   第12条:本条例从2005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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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30 10:00:00|广东 | 查看全部
收到!一定坚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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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30 11:39:00|广东 | 查看全部
没有网友要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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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30 11:49:00|北京 | 查看全部
我已经见过很多网友了哦!比如晓浏、凌波、红棉树、沙南曼森、僚人老怪、IhPei、黄连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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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30 11:53:00|广东 | 查看全部

哦,你见的都是帅哥、美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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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30 14:36:00|广西 | 查看全部

我也没见过网友

没办法,不习惯见陌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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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30 17:50:00|北京 | 查看全部
以下是引用季人在2005-4-30 11:49:35的发言: 我已经见过很多网友了哦!比如晓浏、凌波、红棉树、沙南曼森、僚人老怪、IhPei、黄连山……

嘿嘿,幸亏咱们上次见面时,该条例还未实施,否则我还得先参加长相4级开始,还不知能不能过,反正这辈子6级是过不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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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30 22:12:00|广西 | 查看全部

可惜我是见光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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