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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可使用民族语言

发表于 2006-5-26 16:03:00|广东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http://www.fzkb.cn/news/20060525/fz1b/011813.htm

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可使用方言


http://www.fzkb.cn/ 2006年05月25日

本报讯 (记者黄世钊)“我们广西是少数民族自治区,在提倡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同时,也要尊重地方民族语言文字。”昨日上午,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分组对首次审议后已修改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草案)》进行分组审议时,委员们都不约而同地表达了这么一种观点。

首次审议稿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定,已修改为二次审议稿第二条第二款:“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可以同时使用。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应当执行国家颁布的规范和标准。”“这样的修改很好,既有利于推广普通话,规范语言文字,又切合广西区情,在实际工作中是可行的。”银星灿委员和江红兵委员在审议中,对修改稿的赞许溢于言表。不少委员都认为,我区是少数民族自治区,根据宪法第四条第四款:“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的规定,在提倡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同时,也要尊重地方民族语言文字。修改后的二次审议稿较好地体现了这一精神。

首次审议稿第八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工作用语用字”“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国家机关以普通话为基本工作用语”,在二次审议稿中已修改为“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根据需要可以同时使用当地的少数民族语言或者方言。”委员们在审议中对这样的修改予以首肯,认为既符合广西作为少数民族自治区的实际,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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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26 23:52:00|广东 | 查看全部
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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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27 23:03:00|广西 | 查看全部
“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根据需要可以同时使用当地的少数民族语言或者方言。”这样的条款本来是可有可无的。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使用当地的少数民族语言或者方言,是应该的、正常的(实际工作中已习以为常),而不一定“根据需要”才“可以”、“同时使用”。不过,如果审议通过“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国家机关以普通话为基本工作用语”这样的条款,就更为不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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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29 17:36:00|山东 | 查看全部
什么时候把“可以”改为“必须”就好了!至少要做公务员,“必须”学习僚语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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