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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应该使用壮语

发表于 2008-12-28 20:57:00|广西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第二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12-28 21:37:28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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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4 17:27:00|广西 | 查看全部
一楼主的建议真是太好了,我们壮族人应该向他学习,勇敢地多多地发出合理合法的正义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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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9 16:12:00|北京 | 查看全部
<<广西壮族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应该使用壮语>>是非常好的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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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2-29 17:21:00|广西 | 查看全部
不是提议,而是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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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30 11:46:00|广东 | 查看全部

在广西,汉族人口占60%以上,按照你们口中的方法:

第二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最通用的语言应该是汉语吧。

首先是最普遍的汉语,其次才是其他语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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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2-30 11:52:00|广西 | 查看全部
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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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8 22:02:00|广西 | 查看全部
以前在报导中看到过有壮族贝侬用壮文写了状纸递交法院,法院受理了,我们要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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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8 22:59:00|中国 | 查看全部
法律里没有说必须用壮文,如果当时人不提出来要用壮文,法院可以默认使用汉语,毕竟在壮族人中懂汉字的比懂壮文的多。如果当事人是壮族人,且精通壮文,那可以使用壮文执行,但是你虽然是壮族人,但不懂壮文的话,那还是用汉语的好,因为方便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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