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贴子最后由南粤孤客在 2004/02/01 05:29pm 编辑]
另外,在香港注册的时候,用什么名称好呢?希望大家讨论。 我个人意见是用“壮族布依族文化发展基金会”比较恰当。如用“僚人文化发展基金会”也可以。前者是用法定的民族称呼把我们推向海外,后者是用我们认同的族称把我们推向海外。而前者,可能更加容易让海外人士认识,便于工作的开展。 在注册之前,应该论证一个投资规划,把集资得来的钱怎么用,先用于什么,后用于什么,既要考虑社会效益(民族文化建设迫切需要的……),也要考虑经济效益,让小钱生大钱等。 最后,紧要的是,在香港注册此类基金会,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请阿沛贝侬抽空给我们上上课,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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