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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违法开采的习惯做法是: 1、利用现行法律中“一切资源归国家”的不合理规定,先将居住民排除在是否可以开发的局外。 2、通过钱-以交易等过程,获得一定的“审批文件”,使行为“合法”。 3、通过这些“合法”的文件,强制性占用居住民的土地进行开发。 提醒居住民注意的一点:所有“合法”的过程中,有一点是现行集权制法律条款过不去的,那就是:居住民生存地的生存环境破坏程度的补偿问题。要与这些人进行“合法”的斗争以争取自己的利益,不要纠缠资源利益问题,而只抓住“以人为本”的生存环境问题进行。生存环境中,先抓住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的区别,再抓住土地植被的评估问题(例如珍稀植物植被),最后,再抓住空气污染、噪音污染等问题的评估作文章。 在这些问题上,必然要出现一个问题,那就是,即得利益者要求居做民拿出侵权证据,也就是所谓评估报告。这一点,现行法律是“证据倒置”原则。在即得利益者们拿不出这些评估报告及未通过协商给出相应补偿时,失去利益者有权阻止其施工。由此而引起的任何暴力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行为,而是为了保全公私财产的“正当防卫”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