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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广西通过义务教育法新办法 双语教育首次写入法规

发表于 2010-8-31 13:52:00|广西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来源:法制网

   法制日报南宁8月1日电 记者莫小松 常鑫记者今日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获悉,重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已表决通过,将于9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全区各地都普遍设有实验学校。为严格管理,杜绝各地无序开设实验学校,甚至变相开设“重点学校”,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教育教学改革需要可开办实验学校,但应当严格控制数量和规模。未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擅自举办各种名目的实验班、兴趣班。对擅自举办实验班、兴趣班的行为,办法设定了法律责任: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为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办法规定,城市外来就业人员的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与所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对其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所在城市应当通过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等方式,帮助其入学就读。

 此外,双语教育首次写入了法规。办法规定,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以使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壮文试点学校开展壮汉双语教学。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0-8-31 13:54:26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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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1 14:41:00|广西 | 查看全部

试点学校的经费被校方挪用私分也不是新闻,缺乏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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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1 14:08:00|北京 | 查看全部

关键在于法律法规具体的实施和落实,有相应的执行方案,还有相应的监督机制进行监督!

没有这些措施,再设立更多的法规也等于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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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1 18:44:00|广西 | 查看全部

可喜可贺,要慢慢来才行。

人家新疆实行了N年了

现在终于让我们看到一点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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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1 16:35:00|广西 | 查看全部
首次写入法规也是一大进步。有法可依了据理力争的贝侬就多了些底气,总有为族着想的贝侬要为族干实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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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1 16:58:00|广西 | 查看全部

可喜!

[em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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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1 19:09:00|广西 | 查看全部
期待《壮语教育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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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1 23:52:00|广西 | 查看全部

可以用而不用,怪谁?

谁都不怪吗?

今后据此而行,是否行得通?干预会来自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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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1 23:09:00|广西 | 查看全部
注意“可以”两字,这是说可以用也可以不用。再说了又有几个老师会壮文?其实这类法规在八十年代中学政治课本里都有提到了,大家不用紧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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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 09:45:00|广西 | 查看全部
还是忽悠壮族人民。在壮族聚居区的普通壮族老百姓最需要的是全天式的壮语卫视及壮语广播、学校、医院、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等场所都可以无障碍的使用壮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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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 17:16:00|广西 | 查看全部
可以使用壮语教学,但执行进来也“可以”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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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 18:13:00|湖北 | 查看全部

反正已经写入法规了 到时候有得法律依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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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 21:54:00|广西 | 查看全部
楼上似乎很失望,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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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6 23:25:00|江苏 | 查看全部
悲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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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7 08:35:00|江苏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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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7 00:01:00|浙江 | 查看全部
QUOTE:
以下是引用犬青在2010-9-6 23:25:35的发言:
悲哀啊!!!

皇帝不急太监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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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3 16:48:00|云南 | 查看全部

办法规定,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以使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壮文试点学校开展壮汉双语教学。

“可以使用”和“应该使用”和“必须使用”是有区别的!!!

“可以使用”是可用可不用的意思,终究是不用的意思!!!!

我们大壮民族被这种文字游戏的骗的还不够吗??????不要再侮辱大壮民族的智商!!!!!!!我们要团结一心,把“可以使用”改为“必须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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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4 02:00:00|青海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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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5 16:00:00|江苏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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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6 21:19:00|广东 | 查看全部
极力要求壮族学生通过壮语统一考试才能享受中、高考的加分。还有再重申希望标准壮语里少夹汉语!!!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0-9-6 21:22:08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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