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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一词可以解释为“法律认可的或伦理学上可辩护的要求或利益”,与“权益”是同义词。《现代汉语词典》在“权利”的词条中说:“公民或法人依法行使的权力和享受的利益(跟“义务”相对)。”(第938页) 这个解释有两个问题:①把“权利”与“权力”混淆了,一般的公民或法人并无权力在握;②只知道有“法律权利”,不知道有“道德权利”或“伦理权利”的存在。道德或伦理权利并不是“依法行使”的,因为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该词典在“权益”的词条中说:“应该享受的不容侵犯的权利。”(第938 页)这一解释会造成很大的误解:似乎有的权利是“应该享受的不容侵犯的”,而有些权利在是不应该享受、可以侵犯的。实际上,只要构成权利,就是应该享受的且不容侵犯的。
权利是要求,是一个人合法或合理(这里指合乎伦理)的要求。说权利是利益也不错。因为这种要求体现了一个人的利益。那么,是不是人的所有要求都能成为权利呢?当然不是。不管是合乎法律或合乎伦理的要求,这种要求是有根据、有理由的,而且其根据或理由是使人充分信服的,因而对人们的判断具有一种强制性作用,以致使人们不得不承认这根据或理由所支持的要求构成真正的权利。当我们说,一个人有生存的权利时,就是说这个人在世界上生存下去的要求是有充分根据、有充分理由的,使人们不得不承认这个人具有生存的权利。但如果这个人进而要求通过剥夺他人而过奢侈的生活,那么我们就会说他的要求没有根据、没有理由,因而这种要求不能构成权利。同理,一个人病了,他要求诊治,这是有根据、有理由的要求,人们不得不承认这种诊治的要求是他的一种权利。但他并没有充分的根据和理由要求人们不惜一切代价地对他进行治疗。当某一要求构成权利时,它就具有一种道义的力量,使人们感到不得不尊重它,如果发生侵犯权利的事,人们一般会感到良心的谴责,也会受到舆论的责备。所以,作为权利的要求,与恳求、请求、祈求不同,享有权利也与接受别人的礼物、帮助、怜悯、恩赐、慈善行为不同。
作为权利的要求有三个要素:①权利主体,即谁拥有这个权利?谁有这个要求?所有未感染的人、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都是权利的主体。②权利的直接客体,即要求什么?所要求的可以是物质资料,可以是服务,也可以是简单的“甭管我”。③权利的间接客体,即对谁提出要求?这可能是其他的人,也可能是单位、国家。但有两点值得注意:
第一,权利是一种关系。权利是一个人从另一个人那里得到某种东西的一种道义力量。说一个人享有某种权利,那是说其他人不应该妨碍他去做他要做的事,或不应该拒绝提供他所要的物质资料或他需要的服务。因此一个人的权利,就是别人对他应尽的义务。
第二,权利是有强烈的理由拥有、做或得到对人类生命相当重要的东西。因此一个人要实现自己生命的价值,就必须享有一定的权利,而别人也必须尊重他的权利。尊重他人的权利,实际上也就是尊重自己的权利。
单单根据需要的要求,更不要说单单根据欲望、愿望的要求了,不可能成为权利。只有根据或理由充分的要求才能成为权利。成为权利的要求可以是只要求“甭管我”,即要求别人不干预,也可以是要求别人提供产品或服务。在法律上有明文规定的是法律权利,法律上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可以得到伦理学辩护的是道德权利或伦理权利。但不管是要求别人不干预(“甭管我”),还是要求别人提供什么,一部分是全人类共同的,另一部分则是随社会文化条件而异的。例如公民应该有健康的权利以及生病后得到医疗的权利,这是普遍的;但每个公民或病人有权得到多少医疗,则随每个国家的条件以及这个国家所采纳的价值观念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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