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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委托书
一、委托行政机关:南宁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苏志刚
地 址:南宁市嘉宾路1号市政府1号楼2楼 二、受委托组织:南宁市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磨思红 地 址:南宁市嘉宾路1号市政府1号楼2楼
三、委托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4、《南宁市壮文社会使用管理办法》
四、委托事项及权限:
负责对违反《南宁市壮文社会使用管理办法》行为进行查处,具有对违反《南宁市壮文社会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发放整改通知书,进行警告、罚款等处罚的权限。
五、委托期限:《南宁市壮文社会使用管理办法》实施期间
六、;南宁市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必须依法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在上述规定的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范围内,以南宁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南宁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苏志刚
2013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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