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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后出台;《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 中规定,自治区境内各级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三资企业、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武装力量和中央及外省区驻我区各单位的名称、需要社会公知并且用文字表示的标志,其中牌匾、公章、文件头、信封、信纸、会标、公告、票据、证件、须知、营业执照、奖状、锦旗、时刻表、机动车辆等必须用蒙汉两种文字并写;宣传栏、标语、广告、产品说明书、商标、装璜、表册、标价、界牌、指路标志、标记等,也要体现民族特点,逐步做到蒙汉两种文字并用。 细到;产品说明书也必须蒙汉两种文字并用。
希望南宁民委能加大宣传力度,尽快出台壮文社会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节,成立专项执法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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